對人權的保障,也包括對犯罪的人....當小偷失去抵抗力或已經沒有威脅,還持續壓迫致死,仍然是過當的手段“延展行防衛過當”.....而對這位"勇夫"的保障在於,殺了人,但因為屬於"防衛過當",所以罪責會比故意殺人減輕很多.......
實際上,是刑法審查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思考方式跟大眾的想法方向是相反的,導致許多認知的落差:
刑法上先看一個行為有沒有符合刑法規範的犯罪,然後看有沒有讓這個罪減輕或去除罪責的理由,最後看做出這個行為的人有沒有能夠負責的能力....;
而社會大眾看的是時間的順序,跟假設的最壞的狀況,其他都不管.....
加上媒體渲染,歧異一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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