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論事.....健保制度對醫師在法律上想要藉由訴訟手段爭取回給付不是想當然爾的容易事情,其實應該說,到爭議審議都要全力爭取申覆,因為一旦爭議審議不通過,進入行政訴訟時,幾乎沒有贏的可能。
理由是,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3號的解釋下,健保局與醫事服務機構所締結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為行政契約,也就是把健保局和醫療機構間的爭議,訂定為公法上的爭訟事件,而由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條,需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才能提起撤銷之訴;意思是,行政機關的程序如果沒有違法〈審查委員的遴選與組成〉、審查醫師的意見無錯誤〈判決書常見『故審查醫師之審查意見,除有「未遵守法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顯然違法情形外,其專業認定自應受法院之尊重。』〉,撤銷之訴就不可能成立。而醫療的不確定性保障了審查醫師的意見幾乎不會有達到"錯誤"的可能〈只要有任何可能取代的治療或考量就不會是"錯誤"〉,而且這個"錯誤"的舉證是提起訴訟的醫療機構的責任......所以,對爭議審議結果的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其實是醫師拿錢請律師告健保局,而健保局用我們的稅金請律師辯護,然後結果不會勝訴,醫師端還要負擔訴訟費用。
全力在爭議審議定案前拿回給付才是現行法律制度下對醫師最大的保護〈比如說個案審查醫師不須具名,但審查醫師群的姓名應該公開;爭議審議的否定案,應該由兩位以上專家醫師具名審查並提供改進及修正意見等〉,不要再想行政訴訟那種不切實際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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